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圖書館法」於民國90年1月17日制定公布施行,為符合實務運作及配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擬具「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圖書館及圖書資訊定義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提高圖書館設立及營運規範之位階至法規命令,並明定授權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就辦理特殊讀者服務等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四、明定圖書館專業人員條件應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中規範,及公立圖書館館長、主任或管理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規定聘兼。(修正條文第10條)
五、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立諮詢會,且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