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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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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日期:102-04-2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該案是規範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跨業的整合,防範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並維護新聞從業人員編輯採訪的自主空間,以確保多元社會健全發展。

江院長並指出,該案已列為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在本會期優先審議的法案,請通傳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立法。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明定得命相關事業提供必要之資料、並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單位進行調查,以掌握廣播電視整體變化趨勢與產業狀況(草案第5條、第6條及第23條)

二、以廣播電視事業參與整合的行為為管制標的:(草案第2章)

(一)明定整合之態樣。(草案第7條)

(二)以視聽眾接觸媒體的表現行為,反映視聽大眾實際收視情形,即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管制門檻標準。(草案第15條至第22條)

(三)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方式加以規範。(草案第12條、第15條至第20條)

(四)明定廣播電視事業之整合,如涉及經營日報、週刊之事業,其整合之限制。(草案第21條及第22條)

(五)明定得採行適當措施,以排除或降低廣播電視事業整合後對公眾意見之支配性影響力。(草案第25條至第27條)

三、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更正請求權或請求答辯之權利;並賦予被害人侵害除去請求權,於人格權遭受侵害時,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為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草案第28條、第29條、第46條及第47條)

四、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勞資雙方須協議訂定編輯室公約,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草案第32條)

五、明定為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得採行之措施。(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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