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第20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為強化重大人畜共通傳染病防疫作為,擬增列乙類動物傳染病如為重大人畜共通的動物傳染病,準用甲類動物傳染病處理機制(甲類動物傳染病依法應予以撲殺補償)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因此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獸醫師或獸醫佐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屬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之通報,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7條)
(二)因應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對國民健康之危害,例如大陸地區低病原性H7N9亞型禽流感疫情,其於禽鳥屬低病原性,惟對人具高致死性,增訂乙類動物傳染病屬重大人畜共通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議且動物防疫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將飼養場所動物予以撲殺、燒燬等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