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本案係推動桃園國際航空城之關鍵性重要法案,請交通部與立法院各黨團妥為溝通說明,以使本案順利完成立法。
行政院表示,為落實政府愛臺12項建設旗艦計畫-桃園航空城建設計畫之政策推動,交通部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訂定「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使國際機場之經營與週邊腹地之發展相互結合,透過組織型態調整,將企業化精神導入機場經營,提升運作效率與競爭力。
行政院指出,本條例草案共分為19條,分別規定法源依據、設立目的、營業範圍、董事及監察人人數與權責及原機關員工相關權益等,草案重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 明定機場公司設立目的、營業範圍、董事、監察人人數及機場公司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與董事會職權。
二、 明定機場公司得由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及機場公司之預算程序。
三、 明定機場公司相關人事適用依據,及原機關現職人員轉調、優惠退離、權益保障、公保年資補償、留職停薪人員權益保障、現職人員退休給與費用之來源等規定。
四、 明定各航空站於改制公司前已辦理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承接機關及適用規定。(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