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並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認證制度,將可發揮資源整合之綜效,提升國民職業能力及就業競爭力,請勞委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以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職業訓練法」自民國72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2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增列接受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修正條文第3條、第8條、第10條及第20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其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服務資訊,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修正條文第4條之1及第31條)
(三)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制度,及授權訂定辦理認證之資格條件、認證職類及核發技能職類證書之管理辦法,並配合增訂經認證單位及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相關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31條之2、第39條之1、第39條之2及第44條)
(四)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者,修正為得分別比照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修正條文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