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國人在外國執行徒刑,或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徒刑,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因此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已成趨勢。為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我國已與許多國家與地區嘗試進行受刑人的移交。目前我國雖與巴拿馬簽訂「遣送受裁判人條約」,並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訂有「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的規定,但是對於刑期如何轉換、折抵、移交程序之進行等事項,仍缺乏法律規範,因此特擬具「移交受刑人程序法」草案。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草案第2條)
二、接收受刑人應符合經移交國與我國雙方同意,受刑人須具我國國籍且設有戶籍,其犯行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並獲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等條件。(草案第5條)
三、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刑時,應考量同一犯行於我國法律所科之刑,同時尊重移交國法院之判決,避免重新審判。(草案第10條)
四、遣送受刑人應符合經雙方國家同意、受刑人具移交國國籍,並經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受刑人在我國無其他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等條件。(草案第19條)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受刑人之接返,準用本法規定。(草案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