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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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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4-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該案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的健全化是有幫助的,對募兵制政策長期推動也具有正面效果。

張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草案部分:
(一)配合現行兵役法規定,修正法源依據為兵役法第14條。(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常備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現役,及預備軍官、士官志願服現役期滿後依志願繼續再服現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修正條文第13條、第19條)
二、「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草案部分:
(一)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修正條文第3條)
(二)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增訂志願士兵於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及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之兵役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之1)
(四)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之役期不受4年限制,及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修正條文第6條)
(五)放寬志願士兵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最少服役期間為6個月以上。(修正條文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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