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第1梯次組織法規案,包括法務部等10項機關的組織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研考會表示,本梯次10項組織法草案計有「法務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草案、「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客家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規定研擬,其內容要點如次:
一、依基準法第7條規定明定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權限及職掌、正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次級機關之名稱,並明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以及法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屬獨立機關者,另依基準法第7條及第21條明定委員任命、停免職規定及程序,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三、屬政策統合委員會者,得就諮詢性質之委員組成為特別規定。
四、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及現職人員工作權益有過渡安排需求時,得特別規定。
五、中央銀行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屬兼具組織法及作用法性質者而有作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