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為加強助產人員的管理並符實務所需及提升助產人員的照護品質,因此擬具「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助產人員執業處所包含產後護理機構及執業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二、增訂助產機構停業及歇業期限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8條)
三、配合99年直轄市改制及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調整,增訂助產人員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受一區一會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