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改變醫療費用給付政策,增列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未經同意逕行採檢之對象,並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因此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強化各級主管機關及醫事機構執行篩檢及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6條)
二. 考量醫療上應立即評估進行預防性投藥或治療之必要性,增訂無需取得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三. 基於國際趨勢已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視為慢性病,並使其與其他慢性疾病之醫療趨於一致,於「愛滋分類照顧,醫療防疫合作」之政策下,修正感染者治療義務及醫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之原則。(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6條)
四. 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刪除現行條文第18條至第20條。
五. 刪除感染者拒絕接受檢查或治療之罰則,並修正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未依規定通報之罰鍰數額。(修正條文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