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依據總統府函表示,中央研究院為選拔國內工程科學界菁英,該院院士選舉擬增設「工程科學組」,院士名額修正為至多四十人;修正「處長」及「副處長」職稱,以及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體例修正該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因此擬具「中央研究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處長」及「副處長」職稱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列院士分組「工程科學組」,院士名額修正為至多四十人。(修正條文第5條、第7條)
三、刪除院士候選人應公告之規定及修正院士提名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列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之法源依據,並配合現況修正學術諮詢總會委員延聘範圍及任務。(修正條文第19條、第20條)
五、修正學術諮詢總會、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該院員額內派(調)充之。(修正條文第21條、第29條)
六、刪除設總辦事處依據。(修正條文第22條)
七、增列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職務得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修正條文第23條)
八、增訂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九、刪除內部單位組設及職務適用職系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4條至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