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 「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後,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的收受有依據可循,以及考量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將其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因此擬具「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另將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