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案是行政院已核定「股市提振方案」措施之一,感謝經建會主委管中閔、政務委員薛琦、財政部及金管會,希望能達到活絡股市、增加稅收的目的,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此外,薛政務委員也表示,香港股市就與臺灣類似,自然人也很多,香港成交量超過四分之一交易是權證,有八成到八成五是當日沖銷,台灣若當沖,發行券商要避險,每一買賣要繳千分之三稅,現在稅從千分之三降到千分之一,券商避險成本大幅降低,就願意進行當沖。基此,避險的交易稅若可以降低,總稅收還可以增加,希望藉此產品作一個Pilot(指標作用)及嘗試,其他許多類似避險交易稅可以降低,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這是非常好的措施。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考量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須為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流動量及依風險管理措施建立避險部位;另為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放權證投資人交易及證券商避險股票交易當日沖銷交易制度,降低權證發行人因履行報價責任而負擔之避險交易成本,俾利其提升權證流動性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以促進權證市場交易。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認購(售)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而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出賣標的股票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之千分之ㄧ課徵證券交易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明定減徵期限為五年。(修正條文第2 條之2)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之增訂,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按期將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清單送交該管稽徵機關,俾利稽徵作業。(修正條文第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