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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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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揆:加強落實「兩岸海關協議」及「兩岸投保協議」

日期:101-08-1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第八次「江陳會談」已順利落幕,行政院長陳冲今(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陸委會報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後表示,這兩項協議的簽署僅是第一步,未來更應強化協議的推動、落實與執行。建立聯絡平台與聯絡熱線的規劃,對於協議的落實與執行具有相當大的幫助,之後相關部會對於類似協議也應秉持這種精神推動,讓民眾感受到協議簽署的效益。
陳院長指出,本次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可提升兩岸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打擊非法走私,對於兩岸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具有積極正面意義。而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對於台商投資權益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將來有關台商權益相關案件或問題,可由主管機關透過協議溝通管道進行暸解與處理,台商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也獲得具體共識。
陳院長強調,這二項協議於今天院會核定後,請立即函送立法院備查,並請經濟部、財政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加強向立法院溝通說明,對於外界的質疑或不實指控,應立即加以澄清。
陸委會表示,「兩岸海關協議」共有5章、17條條文,主要內容包括規範雙方海關程序與國際規範一致;法規透明化,並設置業務諮詢點;推動實施優質企業(AEO)認證制度、應用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之交流與合作、就暫准貨物通關進行合作等。
陸委會表示,「兩岸投保協議」共計18條條文及1項附件,主要內容為規範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移轉、拒絕授予利益、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投資商務糾紛、聯繫機制等。
陸委會指出,兩協議的內容並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院核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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