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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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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

日期:114-11-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司法警察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打詐是政府施政重點工作,根據統計,詐騙犯罪案件數已呈下降趨勢,但每月總財損金額仍達數十億元,卓院長要求行政團隊必須持續提高警覺、嚴陣以待,並精進打詐工作。
 

卓院長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去(113)年7月31日公布,因應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對於「犯罪所得」的認定與立法意旨相悖,並盤點其他法令未完備之處,由本院林明昕政務委員邀集司法院及各部會推動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
 

卓院長請各相關部會時刻檢討打詐相關法令,適時提出修法,讓打詐工作有所依據,也更有成效。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主責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符合人民期待。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7條)
 

(二)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修正條文第9條)
 

(四)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
 

(五)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1條)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42條)
 

(七)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條文第43條)
 

(八)修正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九)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修正條文第46條及第47條)
 

(十)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修正條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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