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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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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6-0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3次修正,為減少公寓大廈使用干擾、共用部分移交與管理費收支糾紛及共用部分二次施工等問題,因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避免公寓大廈因不同用途混合使用、大小坪數差異過大或與獨棟透天建築物同屬一宗建築基地,導致日後相互干擾,增訂起造人得分區規劃管理組織。(修正條文第4條)
二、為減低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因移交檢測內容、方式及費用的認知差距,衍生拒絕移交僵局,分別規定移交及檢測項目,檢測方式由雙方協議,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修正條文第6條)
三、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四、為減少公寓大廈二次施工,加重起造人該期間的管理維護責任。(修正條文第28條)
五、為強化公寓大廈相關管理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公告一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明定相關文件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36條)
六、為避免規約草約內容約定不當,影響日後住戶管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起造人檢送之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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