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12-0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並增訂實施自治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原住民族立法委員及原住民族朋友非常關心的法案。對於地方政府的意見,行政院也非常重視,蔡玉玲政務委員特別召開2次會議,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協商。

江院長指出,依據中選會的建議,為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配合明(103)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期程,辦理第1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該修正草案希望於明年4月底前完成修法,他特別請內政部、原民會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江院長表示,配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等配套法案,他指示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儘速辦理修正作業,以完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相關配套措施。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精神,並積極回應原住民族社會的意見,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使其享有地方自治權限,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疏漏或較具修法共識的條文,故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鑑於自治事項之劃分,應回歸第18條至第20條及各該法律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2條有關授權訂定自治事項施行綱要之規定。
二、劃一自治規則之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27條)
三、修正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之連選連任限制規定,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55條至第57條)
四、縣(市)政府主計、人事、政風機構組設名稱,回歸適用其專屬法律規定,並增訂縣(市)政府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
五、修正縣(市)間事權爭議解決機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77條)
六、修正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停職、解職之情形,並增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生效日及自治監督機關派任之代理人規定。(修正條文第78條、第79條及第82條)
七、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3條之2至第83條之8、第87條及第88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