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沒收範圍以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中華民國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及本(105)年6月22日分別修正公布刑法總則編中沒收的相關規定,為符合上開修正擴大沒收範圍,以徹底剝奪犯罪所得的意旨,及一體適用沒收新制,並修正不符時宜的罰金刑,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該法第二編第四章公務員瀆職罪中,有關收受賄賂、因圖利而獲利等之沒收規定,回歸刑法總則沒收規範;並適度提高罰金刑額度。(修正條文第121條、第122條及第131條)
二、刪除該法第二編第六章妨害投票罪,因投票受賄之沒收規定,回歸刑法總則沒收規範;並適度提高罰金刑額度。(修正條文第143條)(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