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7-10-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擬具廢止「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等2項條例,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基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106年8月9日令公布在案,因該條例第100條規定,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因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於同日起不再適用。為完備法制作業,教育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函請廢止該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