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國防部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軍官、士官留職停薪,以及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者,應予撤職等規定。
國防部表示,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因應陸、海、空三軍總司令部改編司令部及裁撤師級單位等組織變革,並配合人事管理實際需要,因此研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兩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修正草案部分:
配合三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及裁撤師級單位等組織變革,修正士官任官的作業權責機關。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增訂軍 官、士官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2、增訂軍官、士官經執行易科罰金者,無庸予以撤銷,及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者,應予撤職的規定。
3、配合三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及現行人事作業實況,修正軍官、士官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的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