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自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99年5月1日施行後,曾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31日施行。為配合「民用航空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7條,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應係屬補償性質,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定得以現金發放;另考量對象範圍的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刪除60分貝噪音線範圍的相關規定,因此擬具該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47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修正條文第13條)
二、配合民航法第37條刪除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修正相關文字為機場「附近地區」;另定明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修正條文第14條)
三、增列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