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3-2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貿易法」第20條之3、第2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拓展我國際經貿空間,近年來政府積極與我重要經貿夥伴洽簽經貿協議,包括臺星經濟夥伴協議(ASTEP)、臺紐經濟合作協議(ECA)等,這些協議均有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的規定,法案通過後有助於推動貿易便捷化,進一步與國際制度接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

經濟部指出,此次修正具有兩大特色,其一,使我廠商輸出入貨品更便捷:在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架構下,符合主管機關認定資格者(包括出口商、進口商、生產商等),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得就原產地自行具證,取代須向特定簽發單位申請產證之作法;其二,落實廠商自主管理精神:為鼓勵自行具證者自主管理,並減少稽查成本,自行具證廠商若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現具證不實的違規事實前,通知進出口方權責機關及相關當事人者,明訂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規定。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賦予原產地自行具證之法源依據、明定相關禁止規定、原產地查核機制,及就相關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權限。(修正條文第20條之3)
(二)為管理之需要,針對違反原產地自行具證禁止規定之行為,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28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