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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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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1-2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獵捕不得使用獸鋏,第21條及第21條之1明定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例外的情形。惟近來因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嚴重損害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澈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有全面禁止使用的必要。

農委會指出,近代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及商業化趨勢,其來源多購自野生動物飼養販賣業者,除可能導致放生動物不適應環境而大量死亡,亦增加破壞生態環境、傳播疾病的可能,對野生動物保育影響甚鉅,惟現行條文對於放生行為尚無明確規範,致放生者無所依循,應有效管理。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逕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故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
二、強化野生動物釋放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辦理,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明確處罰要件。(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46條)
三、鑑於違反本法規定者,不論刑事犯罪或行政違規,對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對於行為人予以處罰外,對於其使用之工作物或機具亦應予以適當處置,否則不足以遏止,爰明定該等物品不論為何人所有皆得沒收或沒入。(修正條文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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