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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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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 加強飼料原料的源頭及流向管理

日期:103-10-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值劣質豬油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食用油、飼料、飼料油、工業用油等相關管理問題,故本修正案具有重要意義,除為加強飼料管理工作,確保飼料品質及畜禽水產品安全外,更要加強飼料原料之源頭管理、流向管控及邊境查驗,建立追溯追蹤管理,避免不肖商人將飼料原料流供食品使用,影響食品衛生安全。請農委會加強與相關業者或產業團體宣導溝通,並積極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希望能於最短時間內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改採正面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與應經檢驗、辦理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之品目區分,另要求自製自用飼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並應確實記錄飼料添加物來源。(修正條文第3條、第3條之1、第10條及第11條)
二、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與許可,始得製造、輸入或輸出。(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三、含有非屬飼料且非屬飼料添加物之物質、未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一般或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他依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供他人使用。(修正條文第20條)
四、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五、符合公告特定規模及製造、輸入或販賣特定品目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業者,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修正條文第22條之2)
六、增訂違反邊境查驗、未依規定紀錄來源等違規行為之處罰,並將違法行為改處以行政罰,加速裁罰時效,並輔以沒入或令自行回收、銷毀及公布違法情節等處置。(修正條文第26條、第27條、29條至第31條及第32條之1)
七、為尊重法院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增訂於本次修正施行前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排除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法律變更後免予執行規定之適用。(修正條文第3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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