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 為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強化戶籍管理,簡政便民,並周延戶籍資料申請提供,故擬具「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為戶籍登記事項,戶籍資料範圍,及戶口名簿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4條、第5條之1、第14 條之1、第34條之1及第51條)
二、未滿12歲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修正條文第6條)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修正條文第26條)
四、增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修正條文第46條)五、 增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修正條文第48條之1)
六、增訂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修正條文第52條)
七、增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應繳納規費。(修正條文第66條之1及第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