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日期:104-08-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為因應國際間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趨勢,並作為我國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的主要法源依據,因此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草案第2條)
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接受通報及列冊。(草案第4條)
三、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之水下文化資產有關事項。(草案第6條)
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之調查義務。(草案第7條)
五、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處理程序及後續作為。(草案第9條)
六、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申請程序及監督。(草案第16條、第17條)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前之通知義務。(草案第21條)
八、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條件及其相關程序、進入之申請及禁止從事之行為。(草案第23條及第26條)
九、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之條件、列冊、保存、典藏及再利用。(草案第29條至第31條)
十、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處罰。(草案第32條至第36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