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江院長聽取「台日漁業協議」報告

日期:102-05-09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9)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外交部函送我國與日本簽署之「台日漁業協議」後表示,台日漁業協議的簽訂是我國外交上非常重大的突破與成就,也是馬總統在東海和平倡議主張上的具體成果,他除了肯定外交部的努力,也肯定海巡署、農委會漁業署、亞東關係協會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的努力,並期望將來在類似經濟海域重疊的地區,也能有令人肯定的發展。該協議將由行政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外交部表示,台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問題,在歷經17年間進行16次會議之後,終獲妥善安排,並於今年4月10日由我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與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在台北賓館完成簽署。

該協議內容要點如下:

一、 關於東海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雙方同意在所揭經緯度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即協議是用海域)進行合作。(第2條)

二、 台日雙方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由兩會之代表或代理人各2名組成,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第3條)

三、 本協議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第4條)

四、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任何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不在此限。(第5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