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日通過國防部所擬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等5項法律案、財政部所擬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等11項法律案,及教育部、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分別函擬廢止「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等14項法律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國防部表示,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為完備法制作業,擬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等5項法律案。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通則)已於民國101年2月3日經總統令制定(修正)公布,其組織法(通則)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02年1月1日施行,為完備法制作業,擬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等11項法律案。
陳院長針對財政部所擬法律廢止案,指示財政部與工程會密切配合注意組織改造後業務的無縫接軌,院長並指出,本次財政部除了針對與組織改造有關的法律作廢止以外,也清查出一些過去應廢止而尚未廢止的法律,因此請研考會協助各部會作法律的清查,若有類似狀況即應辦理法律修正或廢止。
研考會表示,為配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暫行組織規程」等組織法規施行,教育部、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分別函以,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於101年2月3日經總統令制定(修正)公布,前述各組織法並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8日令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為完備法制作業,教育部、體委會及青輔會配合函擬廢止「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等14項法律案。
研考會指出,考量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暫行組織規程」施行在即,且行政院業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核定該部所屬相關組織法規據以銜接適用,爰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原機關(構)組織法律或命令案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廢止生效日訂於102年1月1日,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