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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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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4-17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93年4月7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有關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時,因受土地法規定的限制,無法立即收回租地,影響園區土地有效利用;員工宿舍出租對象、管理費滯納金的加徵範圍及減免土地租金的規定也都有執行窒礙或尚缺明確的地方。

農委會表示,原條例規定廠商營運計畫實施期限規定最長為6年,然而廠商欲於期限內完成營運計畫有其實質上困難,因此為配合目前農業生物科技的產業特性及減輕園區事業的負擔,並因應業務推動的實際需要,擬具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強化園區土地利用及符合實際業務需要,增訂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時,於積欠租金逾四個月租額時,不受民法第440條第3 項及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收回租地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放寬員工宿舍出租對象,包含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指派之人員,俾符業務推動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為因應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有需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登記法規、投資籌備期較長及農業相關產品常遭遇各國貿易障礙等限制因素,將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完成實施期限及核准延期等管理事項授權於辦法中明定,以利彈性管理。(修正條文第17、18條)
四. 鑑於園區招商運作均已步入正軌,減免土地租金之規定已無必要,刪除現行條文第24條。
五. 使管理費滯納金之加徵範圍明確化,定明其上限。(修正條文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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