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民國93年6月2日修正公布時增訂第5條之2,於第1項第6款規定,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及刀械者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與陳列槍砲、彈藥及刀械之許可,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內社會秩序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對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原住民,適用的結果將使其終身無法再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影響其傳統生活文化,有檢討放寬的必要,因此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對於原住民故意犯一定刑度以上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因考慮其對社會治安的危害性,始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自製獵槍或魚槍許可,如此一來,應較能兼顧原住民生活文化與槍彈管制政策的維護治安所需。(撰稿:葉婷貴,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