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考量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第4項前段、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及第89條第3項前段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的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的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的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的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因此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競選經費捐贈相關規定及其罰則,依「政治獻金法」第35條規定,自該法93年3月31日施行日起不再適用,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83條及第95條)
二、定明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刪除收受賄賂之沒收、追徵規定。(修正條文第84條、第86條、第87條及第89條)
三、刪除攝影器材之沒收規定。(修正條文第93條之1)(撰稿:葉婷貴,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