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0)日通過衛生署所提「醫療法」及「醫師法」修正草案,明定醫院、診所及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藥劑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事項之相關法令規範趨於一致,以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
衛生署表示,藥師法於96年3月21日修正後,與現行醫療法、醫師法規定對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之載明事項有所差異。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並使相關法令對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之規範具一致性,供醫療機構遵循,爰修正醫療法第66條及醫師法第14條,規定醫院、診所及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載明事項參照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除現有法定項目外,增列應載明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
衛生署強調,醫療法與醫師法修正後,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更可充分保障每一位病人的用藥安全與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