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案明確化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司法警察事務法警的定位及其職務,並使法警得採取維護安全與秩序的必要措施,以維護所有參與訴訟程序人員安全,確保審判、偵查活動順利進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鑑於現行「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設置法警。惟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內涵不夠明確,迭生爭議。另法警負有維護法院安全及人犯戒護安全之責,惟目前其處理事務的依據,僅有行政規則。且鑑於法警在執行法院安全維護時,可能對使用法院人民限制其權利義務,宜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授權依據,因此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二、明確法警定位及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三、增訂地方法院於一定要件下,得指派法警採取必要措施及即時強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2)
四、增訂地方法院得指派法警對進出法院之人及其所攜帶之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3)
五、增訂法警對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並送至地方法院之人,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4)
六、增訂法警辦理事務,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5)
七、增訂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23條之6)
八、本次增訂之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5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準用之。(修正條文第39條、第53條及第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