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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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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 鄭副院長: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妥適調整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先建後遷最後期程延至115年12月

日期:113-03-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統籌協調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之規劃、開發等事宜,務實加速計畫推動,行政院鄭文燦副院長本(3)月11日於行政院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聽取桃園市政府及相關部會說明「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與招商」及「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等報告,並充分交換意見。鄭副院長責成各權管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並進一步研議拆遷重建方案各項補助標準相關細節後妥適調整,以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及體現安置計畫的可行性及周延性。
 

鄭副院長於會中首先聽取桃園市政府所提「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報告後表示,為加速桃園航空城用地取得,請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向當地未遷民眾宣導及溝通,讓民眾充分知道各項權益。另就桃園市政府提報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先建後遷完成時間,自114年10月檢討調整至115年8月部分,考量民眾選擇配回安置土地重建工程者,多以安置街廓土地點交後始規劃其住宅,宜將原規劃1年6個月民眾自建住宅期程調整為1年10個月,較符合理實際情形,因此先建後遷完成時間決議由115年8月調整至115年12月,並請民航局及市府務必依照相關期程完成安置住宅興建工程。
 

本次會議,鄭副院長也會同與會代表針對各項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進行討論,相關補助費、協助金與獎勵金等結論如下:
 

(一)    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
 

為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考量民眾重建時之營建物價波動情形,住家房屋補助費將以114年為重建年,考量112年建物評點14.7元與徵收當期(110年)建物評點12.2元之變動幅度約20%,再加計工程會預估113年至114年一般建築物價成長至少約3%,合計變動幅度約25%。本案較桃市府原提出的20%增加5%,提高補償標準。
 

(二)    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的補助部分,原則以安置街廓之興建房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參考安置分配單元之法定容積計算,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本案桃市府所定二樓板完成期限,因考量營建能量,建議暫不列期程。
 

(三)    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為鼓勵最後搬遷戶儘快完成重建、入住安置住宅或搬遷至區外,政府訂定之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者,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最遲115年12月前,補助基準為建物補償費(不含自動拆遷獎勵金)x 15%。
 

(四)    加發房租補助費
 

因應整體作業期程之調整,依照調整後之全區地上物搬遷時程計算,自113年10月調整至115年12月,加發房租補助費。補助對象為優先區及其他區第1階段與第2階段已完成搬遷對象;補助基準:合法建物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加發52萬元,本案因時程展延4個月,故必須配合提高。
 

(五)    安置住宅售價調整
 

為照顧航空城安置與居住權益,安置住宅售價以成本價讓售予居民,以土地專案價格以及建物實際發包費用計算,每坪售價約為20-22萬元間。而本次會議討論考量安置需要,營建物調成本由政府負擔,住宅每坪售價(不含車位)調降3萬元為原則,且不設定移轉年限。
 

同時,考量安置住宅補助門檻一致性,參考以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售價調整後安置住宅130㎡以內房型為原則,後續為應民眾及地方民代陳情,桃園市政府擬以補償總額600萬元為差額減收門檻,由政府負擔50%。本案桃市府原提限定2房,依實際需求調整為2房或3房。
 

此外,鄭副院長裁示,具有安置資格但未選配安置街廓或選購安置住宅者,如於區外自行興建或購屋,仍應體現安置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就其重建事實發給適當補助。鄭副院長已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依原則研議,(一)自行於區外興建房屋之協助金:至115年12月止有興建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一建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街廓基本單元建坪(約60坪)核算計180萬元。(二)自行於區外購買房屋之協助金:具安置搬遷資格,至115年12月止有購買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住宅規劃最大房型面積(約55坪)核算計165萬元。
 

針對交通部民航局所提「開發建設」報告,鄭副院長肯定桃園市政府為利民眾先行進場自建住宅,採「界址確認(113年2月起)」、「土地點交(114年1月起)」兩階段辦理安置配地點交。為利114年2月完成坵塊點交民眾作業,請經濟部、交通部督請所屬國營事業,於113年11月前完成水、電、天然氣、電信供應,桃園市政府同步必須完成污水管線、聯外道路等其他工項,於113年12月全數完工。
 

此外,鄭副院長針對桃園機場112年運量已達3,535萬人次,且有持續成長趨勢,考量先建後遷完成時間已決議調整為115年12月,致使機場第3跑道部分工程用地延後取得一事,請桃園機場公司另行研議第3跑道及基礎設施計畫之因應作為及時程檢討,並請交通部定期督導所屬第3航廈、第3跑道、埔心溪改道、台15改線及台4路段改線之辦理進度,務必依檢討期程如期如質完成。本案可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列案管制進度。
 

鄭副院長進一步指出,為強化桃園航空城聯外運輸系統路網功能,國1甲增設匝道及匝道位置確認部分,交通部目前已規劃桃園機場新貨運園區、第二自由貿易港區、既有機場園區及航空城聯繫道路之匝道,並配合辦理相關設計及後續施工作業;至於桃園市政府規劃台31北延路廊如何與國1甲銜接部分,請市府會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妥善研議;另有關機場第3航廈工程,桃機公司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上漲及直接工程需求數量增加,致經費不足擬提修正計畫部分,請桃機公司說明修正計畫之必要性與妥當性,儘速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並請務必整合工程界面,確保第3航廈及捷運機場第3航廈站(A14站)同步完工營運。
 

針對經濟部及桃園市政府所提「產業規劃與招商」報告,鄭副院長表示,桃園市政府因應乙種工業區工廠安置,辦理都市計畫放寬乙種工業區規定及安置廠商容許使用項目,請市府秉持儘量輔導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工廠朝向合法化原則,持續辦理安置作業;後續請經濟部儘速轉送桃園市政府提供之都市計畫補正文件,並請內政部加速審定計畫。
 

有關交通部民航局及桃機公司所提「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報告,鄭副院長指出,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依「居住正義」、「居民權益極大化」、「蛋黃區蛋白區標準一致」、「落實先建後遷」等原則,處理拆遷補償及安置工作,本次所提拆遷重建方案經與會機關進一步研商討論,合理務實評估,先建後遷期程調整至115年12月,進而影響用地取得計畫及機場第3跑道完成時間,請交通部適時提修正計畫報核。此外,考量第3航站區、第3跑道及基礎設施計畫均為國家重大計畫,行政院109年5月22日核定第3航站區第2次修正計畫經費956.81億元,已為桃機公司減輕財務負擔,後續如本院另有新推動特別預算之基礎建設計畫,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第3跑道合理經費來源。

  • 2024年3月11日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  共4張
  • 2024年3月11日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  共4張
  • 2024年3月11日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  共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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