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金管會擬具之「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及第171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落實主管機關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並為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規避保險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之規範,爰參考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並參酌專家學者及業界意見,擬具「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及第171條之2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建立對保險業具有控制權人之審核管理機制:明定股東持股超過一定比率時,即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其持股並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等方法所持有之股份;及其申請核准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39條之1)
二、增訂同一關係人等之定義及其範圍:以防止保險業股東以迂迴間接之方法,規避本法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業股份之規範;
並明定不計入保險業股份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39條之2)
三、增訂保險業股東持股違反第139條之1相關規定之處罰:明定持有超過一定比率之保險業股份,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核准及違反相關授權法令規定等之罰則。(修正條文第171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