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研考會簽陳交通部所擬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研考會表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於民國85年2月5日公布,並於民國89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在案。該公司原屬公營事業,後為落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政策,於94年8月12日移轉為民營型態。
研考會指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規定,該條例已不再適用,應予廢止,惟前經行政院97年2月2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但該案仍未完成廢止程序,須重新送審,故本次重行函請廢止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