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更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賴清德總統宣示將從國安角度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友善職場」為其中五大面向之一,期盼勞工能兼顧家庭與職涯,達到照顧不離職目標。
卓院長說明,為配合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勞動部進一步全面盤點相關法規,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孕產、養育、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勞工更堅實的支持,其中包括將現行8週產假延長至12週、7日陪產假延長為14日。
卓院長指出,中小微型企業在我國企業占比超過98%,提供全國近8成就業機會。本次修法後所延長之婚假、產假、陪產假等措施,薪資將由政府負擔;此外,為強化雇主辦理托育的支持力道,將給予企業租稅優惠,以共同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另在《就業保險法》修正部分,卓院長進一步表示,此次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給付期間也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以強化經濟支持,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達到「育兒留停升級」及「職場家庭平衡」目的。
卓院長強調,相信朝野各界對於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皆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能順利上路。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3條、第16條及第17條)
2、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8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3個月者流產產假1星期或5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14日。(修正條文第15條)
3、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4、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二)有關「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
2、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相關津貼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3、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19條之3)
4、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