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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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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揆:就保法部分條文通過,有利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

日期:97-09-11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11)日於院會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強調,本次修正在於因應社會人口及經濟情勢之改變,除有利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針對中高齡等不易就業之失業勞工延長失業給付期限,及依失業勞工眷屬加給給付,對於保障失業勞工之基本生活及穩定就業亦具有正面效益。 劉院長表示,就業保險法自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後,對於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勞工就業,加強照顧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已有一定成效。近年來因社會經濟情勢改變,為提供勞工朋友更安心、安全及安定的就業保障,並落實馬總統勞工政見,由勞委會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中高齡等不易就業之失業勞工延長失業給付期限,及依失業勞工眷屬加給給付,可有助於加強照顧失業勞工的生活。 劉院長指出,該草案修正對於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勞工可請領津貼,對穩定勞工就業及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有極大助益,同時也能達到照顧嬰幼兒的一項友善職場措施,至於軍公教人員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院長亦請國防部及銓敍部等相關部會能儘速規劃辦理,另有關政府協助事業單位補充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短期人力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勞委會加強宣導說明。 今日院會通過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為提高加保年齡上限至65歲,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並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所有545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將可受惠。 勞委會指出,依據通過的修正條文,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這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父母負有共同育兒責任,及降低就業市場對女性之就業歧視,可說是邁開一大步。 針對企業關注的人力調配問題,勞委會表示已研訂事業單位人力補充配套措施,透過短期工作人力資料庫建立、受理事業單位提出補充人力申請,專案媒合等服務,積極協助事業單位即時補充所需人力。 勞委會亦指出,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其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為加強保障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該等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9個月,另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故給付標準未來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勞委會表示,本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如果下半年會期順利三讀通過,最快98年上半年即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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