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顧及實務上對於犯罪查處的需要,針對部分沒收條文另作特別規定,以貫徹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的弊端,因此擬具「公民投票法」第42條、第43條、第51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鑑於「公民投票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及第43條第3項前段所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賂案件之查察,未符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之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
二、其餘所涉沒收、追徵之規定,均予刪除,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以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撰稿:李金山,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