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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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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4-12

為因應植物防疫檢疫實務需求,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植物防疫檢疫法」於民國85年1月10日制定公布施行後,前歷經5次修正。現行為因應植物防疫檢疫實務需求,增列中央及地方防疫主管機關分工及實施防治相關規定,以強化有害生物檢疫措施,並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之業務,有效達到植物防疫檢疫之目的,因此特擬具「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規定,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特定疫病蟲害監測或調查及後續防治等事項分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二、課予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防治義務,並定明實施防治無法遏止疫病蔓延時,地方主管機關與中央及其鄰近地方主管機關間之聯繫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予輸入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品目,俾利輸入人遵行,及未列入公告之物品者,得採取之必要檢疫措施。(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四、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檢疫物之檢疫措施,分為公告禁止輸入、檢疫條件及隔離檢疫條件,並將非經核准不得輸入之物品擴及「生物防治體」及「附著土壤之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五、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針對檢疫風險較低之非以輸入為目的之檢疫物,簡化其檢疫作業,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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