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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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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日期:102-01-1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本次所得稅法之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5號的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定明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標準。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期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政體制。

財政部指出,民國92年之前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時即有人低價賣給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抵稅,依當時的公告現值可抵40%,因而產生套利行為。後經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為因應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此現象擬具本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並授權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訂定標準,俾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防止租稅套利,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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