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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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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 政院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12-03-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效益,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臺灣是海島型國家,海域治安為國家發展及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總統公告施行後,已明確海洋委員會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的使命,惟仍須配合修訂有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規範,以完備執行工作所需法制。

陳院長進一步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我國於海上執法人員得據以依法使用器械,具雙重意義,將可提升執法效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1條)

二、手銬、捕繩均屬約束性器械,改以戒具統稱,並將器械種類之訂定權責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條文第3條、第6條)

三、海巡機關人員於得使用刀或槍之情形,修正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增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修正條文第7條)

四、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並定明得使用砲之重大犯罪態樣;另考量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情形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修正條文第8條)

五、海洋委員會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使用器械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15條)

六、定明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員傷亡時應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處置。其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調查並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

七、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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