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國人已獲得133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顯示我國護照的可信度普遍受到國際社會肯定與認同。外交部為配合晶片護照發行,落實推動護照親辦措施,並有效防杜我國護照遭違法使用,修正「護照條例」相關規定,確屬必要,請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以期早日完成審議。
外交部指出,鑑於近年來國內外環境迭有變遷,該部於97年發行晶片護照,有關護照修正、換發及補發等規定,需配合修正;另近來國人護照屢遭冒領、冒用或衍生若干不法活動,現行相關罰則已不符實際,故擬具「護照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持照人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訂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修正條文第13條)
三、定明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國人首次申請護照,或在大陸、香港、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修正條文第15條)
四、增訂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以偽造、變造之國籍證明文件申請護照、冒名使用護照及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至第32條)
五、增訂在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