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日期:104-02-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該法案是為達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並針對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相關規定訂定罰則,期使教師待遇的保障更加完善,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定明教師之待遇,依該條例行之。(草案第1條)
二、定明教師之待遇內涵、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2條至第5條)
三、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規範起支、停支基準日及服務未滿整月者薪給支給方式。(草案第6條)
四、教師薪級敘定、初任教師薪級起敘及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原則。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教師之敘薪方式、教師薪級之晉級。(草案第7條至第12條)
五、教師加給之種類、範圍與其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3條至第17條)
六、教師獎金之發給。(草案第18條)
七、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回復聘任、停聘期間死亡、失蹤、曠職或曠課時,其薪給發給之規定。(草案第19條)
八、教師福利措施之辦理及津貼之發給。(草案第20條)
九、該條例之準用對象。(草案第21條及第22條)
十、定明私立學校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之處罰,以及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補足之。(草案第23條至24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