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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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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將嚴格稽查網路違反兒少法、電信法之內容

日期:98-11-25

針對某媒體在網路試播「動畫式新聞」,色情與暴力內容引發民間團體強烈抗議,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今(25)日召集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法務部、新聞局及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共同研商相關處理規範,除呼籲媒體自律外,也強調違反兒童少年福利法及電信法者,政府將嚴格稽查、貫徹執法,歡迎全國民眾檢舉。

行政院表示,有關「動畫式新聞」引起的爭議,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酌新加坡等國家既有之管理國外網站機制,在兼顧新聞自由與兒童少年人權之原則下,研究與評估分級管理國外網站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行政院強調,新聞自由固應受保障,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之精神,其保障並非絕對,基於重大公益,國家仍應有採取適當管制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基本人權。

行政院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定有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對國內網路內容(含「動新聞」等)予以適當規範,其內容違法或違反該辦法規定者,應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收、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兒童及少年瀏覽暴力色情等畫面,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均應處以罰鍰。另依電信法第8條規定,對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業者,電信事業亦得停止其使用。行政院表示,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有關單位,依上述規定貫徹執行,並呼籲業者、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行政院表示,相關主管機關如發現架設在國外之網站傳輸羶色腥等畫面,有違反所在國規定之嫌者,可透過駐外單位知會該國政府予以取締;同時歡迎民眾向主管機關舉發,共同努力杜絕暴力色情資訊。至於在網路試播「動畫式新聞」的媒體申請電視新聞頻道案,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切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之精神,兼顧新聞自由與重大公益,落實分級管理制度,對於新聞內容依法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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