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財政部參據國外立法及各界建議,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納稅人得採現行定額減除或選擇採舉證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計算,以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106年2月8日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司法院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因此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為:就薪資所得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增訂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計3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費用適用範圍、認列方式等相關事項辦法;上開修正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