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消防法」第13條之1、第40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鑑於石化煉製業廠區等場所人員於火災發生時,如未主動通報消防單位,恐因延遲通報造成災害擴大,應課予石油煉製業廠區等場所之管理權人於災害發生時之通報義務等規範,故擬具「消防法」第13條之1、第40條之1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石油煉製業廠區等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另該場所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廠區內搶救。(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二)配合第13條之1修正,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4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