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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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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3-1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財政部依「財政健全方案」,考量近年銀行及保險業經營體質已逐步強化,平均獲利提升,並參考國際間提高金融業稅負作法,擬具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將銀行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率由現行2%恢復至5%,使金融業得以回饋政府前為解決金融危機所付出的成本。

另外,為防範系統性風險,短期內仍保留2%金融業營業稅撥入特別準備金至113年12月底止。江院長請財政部與金管會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我國為因應本土性金融風暴,民國88年7月1日起將金融業非專屬本業以外銷售額稅率,由5%調降為2%,用以協助沖銷該業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以有效降低逾期放款比率。後續自91年起將金融業營業稅專款撥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100年起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

財政部表示,鑑於近年銀行及保險業盈餘成長,體質已獲改善,參考國際間為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的支持,多對銀行業或金融機構加徵稅負作法,以及回應立法院多位委員提高金融業營業稅呼聲,故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之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自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銀行業、保險業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修正條文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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