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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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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8-06-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正值申請成為口蹄疫「拔針、非疫區」的關鍵時刻,讓23年來的努力有成。動物傳染病防治必須做到滴水不漏,才能保護國內產業、守護民生福祉。
 

蘇院長強調,此次條文修正除擴大動物傳染病檢驗量能,強化對動物傳染病檢驗效率外,也明確規範化製場及運輸業者執行運載作業應遵守之準則。此外,為避免防疫漏洞,防杜動物疫病藉由電商平台入侵,新增規範電商業者應加註防疫或檢疫警語、移除網頁內容等必要措施,並明定違反罰則。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為擴大動物傳染病檢驗能量及修正檢驗結果確定的方式,以利動物防疫,且為使申請人瞭解申請檢疫的責任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疫物品目、各國疫情狀態及訂定相關檢疫準則或條件,以有效掌握國際疫情,防範疫病入侵,並明定違反相關行為樣態的罰則,因此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為應施檢疫物)。(修正條文第5條)

二、鑑於動物傳染病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甚鉅,若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危害人民權益,爰增訂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2)

三、修正經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之檢驗結果,應由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確定之。(修正條文第12條之2)

四、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裝卸載運化製原料時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五、修正輸出入與檢疫條文,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各國疫情狀態及就相關檢疫措施訂定準則、動物檢疫證明書如與輸出國雙方議定,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明定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等。(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9條)

六、依比例原則修正相關罰鍰額度,並為使違規態樣明確,修正處罰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42條至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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