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3-10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修正條文第221條、第224條、第231條之1、第296條之1)。
二、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修正條文第222條)。
三、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之人為性交及為猥褻行為之刑度(修正條文第227條)。
四、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29條)。
五、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227條之1)。
回頂端